廉政窗(2019-7期)
纪检监察机关在主题教育中认真学习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 锤炼新时代共产党人应当具备的思想品质
95岁老人、71载党龄、63年深藏功名,老英雄张富清一辈子坚守初心、不改本色,事迹感人。
习近平总书记对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各单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主题党日、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习张富清先进事迹。大家表示,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以英雄为榜样,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对党忠诚、勇于担当、谦虚谨慎、三严三实,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学习先进典型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提出,要学习英雄老兵张富清等老党员守住初心本色的先进事迹。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下发张富清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以先进典型为前行的灯塔和学习的榜样,推动机关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7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党支部组织集中学习张富清先进事迹,感悟榜样力量,并对照检视差距,明确改进努力方向。大家一致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指出了新时代共产党人应当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精神境界,包含着对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矢志奉献的殷切期望,我们要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将学习先进事迹转化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实际行动。机关一名青年干部谈道:“共产党人该是什么样子?张富清用一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信念坚定,初心永恒。我们向老英雄致敬,向老英雄学习,首先就是要坚定自身信仰,自觉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
在张富清长期工作过的中国建设银行,全行正深入组织开展向张富清学习活动。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印发了通知,对建行纪检监察机构学英雄学先进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在向张富清同志学习活动中走在前列,“通过学习,进一步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进一步守牢清廉干净的履职底线,进一步树立敢于担当的斗争精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退役军人事务部纪检监察组坚持学习和履职尽责相结合,紧紧围绕派驻监督职责使命,督促退役军人事务部把学习张富清先进事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在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加强优抚工作,传承英雄崇高精神,树立退役军人良好形象。
湖北省来凤县是张富清转业后工作生活的地方。“张富清老英雄的强大精神动力来源于哪里?来源于对革命理想和信仰的无比坚定,来源于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湖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表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都应当向张富清老英雄学习,自觉做“守初心、担使命”的践行者、奋斗者,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榜样就在身边,我们更应见贤思齐,自觉学习他坚守初心、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来凤落实落地。”来凤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郭玉锋介绍,该县纪委监委将学习张富清先进事迹纳入主题党日活动固定动作,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加入张富清先进事迹宣讲团、参加“时代楷模”发布会,号召纪检监察干部向英雄看齐,不忘初心、不改本色。与张富清有过多次接触的湖北省来凤县委巡察办主任邱克权说:“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先进英模人物的尊崇褒奖和关心关爱。我们要学习老英雄的先进事迹,弘扬奉献精神,凝聚起奋斗新时代的强大力量。”
在张富清的家乡陕西省洋县,县纪委监委正在组织开展党支部学习活动,号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向英雄看齐。安徽省枞阳县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吴刚曾经也是一名军人,他表示要学习好、宣传好张富清不居功、不自傲,不躺在“功劳簿”上向党和人民伸手要待遇、提要求的高贵品质。云南省曲靖市综合监督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淑风表示,学习老英雄,一要把日常监督抓得再细点、再实点;二是组织开展“向英雄模范致敬”活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以张富清同志为榜样,延续这份初心与担当。
在脱贫攻坚一线,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驻村工作队正在走村入户,了解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做好防返贫工作。“张富清同志的先进事迹,激励我们在开展扶贫工作中不畏艰难、不计得失、无私奉献。”驻村第一书记熊代伟说。在抗洪抢险中,福建省政和县纪委监委40余名干部穿上雨靴,扛起冲锋舟,冲在最前沿。在接受采访时,他们表示,“老百姓的安全就是我们的奖章。我们要像老英雄张富清那样用自己的朴实纯粹、淡泊名利书写精彩人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有关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坚守初心初衷 认真履职尽责
——寻访第一个中央党内监督机构诞生地
离武汉市武昌中华路码头不远的都府堤20号,一座融合中西建筑风格的院落,在绿树掩映下显得古朴庄严。这里是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党的监督机关的“源头”和“根脉”所在。
今年5月20日至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来到纪念馆参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做党和人民的忠实卫士。
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之际,记者来到这里,寻根溯源。透过一幅幅珍贵照片、一件件珍贵文物,我们党一以贯之强化党内监督、推进纪律建设的坚定决心、有力举措,历历在目。
形势任务催生纪检监察初心初衷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是什么?2019年第11期《求是》杂志署名“钟纪轩”的文章如此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初心初衷就是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的先进纯洁、巩固党的团结统一。”
说到纪检监察机关成立之日,不得不提起1927年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这一年4月27日上午,位于武昌都府堤的国立武昌第一小学内,响起了雄壮的国际歌。1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共产党人聚集一堂,在这里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
基于当时严峻复杂的革命形势,大会第二天转移到汉口黄陂会馆秘密召开。5月9日大会最后一天,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党内监督机构。随后6月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样描述:“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使命于此初见端倪。
“成立中央监委,一方面是当时复杂的革命形势的迫切需要,一方面也借鉴了俄共(布)的建党经验,可以说是形势使然、应运而生”,武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宋健告诉记者。
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建立,革命浪潮日益高涨,党的队伍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到五大前,党员人数已由两年前的不足1000人猛增到近6万人。“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全家或全村入党的现象。”
党员队伍迅速发展,难免良莠不齐。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有一些党员面对白色恐怖,纷纷登报退党,甚至公然叛变投敌。“这样的例子在当时并不少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的纪律的实际情况,也表明加强纪律建设刻不容缓。”
为了维护党员队伍政治上的纯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以及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第一次对党员纪律处分划分等级,首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等等,初步搭建起党内监督执纪的制度平台。
中共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确立最初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也为纪检监察机关一以贯之秉持初心初衷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
98载风雨兼程。自1927年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党内监督机构先后出现过监察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等名称变化,党内监督机构具体职责也随着党面临的形势任务而调整、充实、完善,但竖起监督执纪旗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个初心初衷一脉相承、始终不渝。新时代新征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守护党的初心使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初心初衷的时代表达。
信仰和忠诚涵养纪检监察初心初衷
形成初心不易,一以贯之坚守更难。参观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和正在这里举行的《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展览,答案不言自明——是对党的事业的坚定信仰,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始终涵养着纪检监察人的初心初衷。
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从来都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展览中讲解员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威名赫赫的我党隐秘战线工作者熊向晖,曾与他的女儿有一次对话,女儿问他,胡宗南那么信任他、厚待他,为什么他还要坚定不移为党工作。熊向晖的回答是,因为我心中的信仰早已铸定!
从“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夏明翰,到经手百万经费、自己乐过清贫生活的方志敏,从只有一条被子也要剪下一半给老百姓的普通红军战士,到黄浦外滩宁睡马路边也不惊扰上海市民的解放军战士,这种熔铸于血脉的信仰随处可见。
作为共产党员中肩负监督执纪职责的纪检监察人,这份信仰必须纯而又纯,唯如此才能不负党和人民重托。
中共五大召开不久,根据党的安排和革命需要,新当选的中央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分赴各地开展工作。在艰巨复杂的考验面前,10名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8人先后牺牲,无一变节,无一叛变,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的铮铮誓言,为纪检监察这支队伍忠诚尽责树立了光辉榜样。
王荷波,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1927年“八七会议”后,他受党中央委派,到北京领导中共中央北方局工作。他先后组织冀东“玉田暴动”,组织筹建北京市总工会,由于叛徒的出卖,1927年11月被捕后英勇就义。
杨匏安,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席,曾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当过国民党中央常委和代理组织部长,1931年因叛徒出卖被捕。由于他曾担任过国民党“高官”,影响较大,蒋介石几次派人劝说,但无一例外遭到严词拒绝。蒋介石写信劝降,他收到信件后直接撕碎;打电话到狱中,他一听到蒋的声音,就愤然摔掉电话。最终,杨匏安于1931年8月被秘密杀害……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尽管时代在变,忠诚始终是纪检监察干部不变的底色。林建志、王瑛、李泉新、陈刚……一代代纪检监察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行动践行着对党的事业的坚定信仰,践行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政治机关定位,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始终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从带头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带头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到带头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权进笼,纪检监察队伍始终以牢不可破的信仰和忠诚涵养着自己的初心初衷。
“今年初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三个一以贯之’‘三个带头’,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坚守信仰和忠诚的最新呈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在深入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走在前头、作出表率,通过寻根溯源,加深对党中央开展主题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认识,加深对党的纪律建设历程和规律的认识,加深对我们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者所承担重大责任的认识,继承发扬纪检监察前辈先驱的光荣传统,做好新时代的忠诚战士”,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担当尽责砥砺纪检监察初心初衷
以担当诠释忠诚,以尽责砥砺初心。纪检监察人践行“两个维护”,守护党的初心使命,就必须勇于面对挑战,担起自己该担的那份责任。
根据有关资料,中共五大闭幕第二天,中央监察委员会就召开第一次会议,对监察委员进行工作分工。当时,中共一大代表包惠僧在任国民革命军夏斗寅部党代表期间,没有及时向党中央汇报工作情况,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对夏部叛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久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给予包惠僧留党察看处分。“在汉的中央监委委员根据中央要求列席了这次会议。可见,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不久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它的职责”,多年从事党的纪律建设史研究的中国监察学会反腐倡廉历史研究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宪告诉记者。
展览中,一本出版于1958年7月的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通讯》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通讯在引言中开宗明义指出:党的监察工作要参加中心,为中心服务,与中心工作并没有矛盾,是中心工作必抓的环节和必经的步骤。这一理念和方法,以小见大,点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所在,也某种程度上是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尽责的见证。
担当尽责,从来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映照在具体人具体事之中的自觉行动。
在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后,党中央安排许白昊赴上海工作。他将曾经经手的湖北总工会之经济款项全数移交于湖北省委管理。为保证工会经费不致流失,许白昊专门给中央打报告,“我们郑重的请中央查办湖北全省总工会存湖北省委的经济用途……如该款开支账目不明及用途不清不正,需湖北省委负责人绝对负责……”执纪意识之强,对革命负责的赤子之心,清晰可见。
改革开放初期,在广东、福建沿海一些地方,出现了大规模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些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了解这些情况后,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的陈云勃然大怒,“脸憋得通红,情绪很激动”,认为必须对此严厉打击,否则党风无法整顿。从1982年到1986年,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展开,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战斗在这场斗争的最前线。
2017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一次使用留置措施办案,面对谁来签字、如何报批等诸多问题,时任嘉兴市纪委书记的陈刚主动担责、扛起风险;2018年4月,已经身患重疾的陈刚,把胆汁引流袋、静脉置管、腹腔输液港藏在外套里,强撑两个多小时,硬是听完巡视组的汇报并就问题处置作出部署……2018年7月1日,这位铁骨铮铮的纪检监察干部,终因腹腔转移性癌症,走完了55岁的人生。
初心不改,因坚守而赓续。92年前,我们党在江城高举起监督执纪的旗帜。92年后,王荷波等第一代纪检监察人所开创的事业,正在新时代纪检监察人的勇毅担当下,在开拓创新中不断深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仰、不懈进取,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保证。
兰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兰州市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治保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李东升违规套取资金、乱发津补贴问题。2016年至2017年,李东升以向兰州市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相关训练补贴为由,在年度训练任务未完成前采取虚做报表方式,以治保分队长和部分骨干之名套取训练补贴费19940元。待公司财务将训练费打入训练人个人工资卡后,又要求以现金形式退回治保公司综合办统一保管。其后分别于2016年、2017年春节前,自行决定将该笔费用以奖金形式向有关人员发放。2018年10月,李东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城关区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科长谈建伟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红包问题。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谈建伟在担任城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科长期间,通过手机微信,违规收受管理对象苏某等人“红包”共计7254元,谈建伟还存在其他违纪违规问题。2019年1月,谈建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3.七里河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原校长赵祖世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至2018年,赵祖世在任七里河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校长期间,授意出纳、司机利用虚开培训费、汽车维修费、授课费等名目多次套取财政资金共计29766元,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由出纳保管,用于公款吃喝、娱乐活动及支付兼职会计工资。2018年10月,赵祖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政务处分。2019年3月,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免去赵祖世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校长职务。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4.安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军违规兼职报销差旅费、收受加油卡等问题。安宁区工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军违规兼任兰州平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由该公司违规为陈军购买洽谈业务机票和高铁车票共计37935.5元。从该公司违规领取差旅费现金2000元。同时,陈军还收受该公司提供的加油卡三张,共计25000元。2018年12月,陈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职政务处分(由七级职员降为八级职员)。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5.皋兰县农机监理站监理员魏彤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皋兰县农机监理站监理员魏彤自2012年负责农机监理站购机补贴工作以来,多次接受神通农机有限公司法人请吃,收受月饼、保健品等礼品。同时,魏彤还违规转收代收农机具购机款。2019年2月,魏彤受到警告政务处分。